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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结婚购房,婚未结成房子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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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2-16 14:39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恋爱期间,


以结婚为目的,


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,


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,


双方分手后,


房产如何确定归属?


听听法官怎么说。


案情回顾


小刘和小陈系大学同学,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。 2016年,为筹备结婚,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斗门某房产,价款为77万元。 其中,首付 款20万元由小刘父亲出资,剩余57万元由小刘、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,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、小陈。 自案涉 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,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。 2017年,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,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。 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,故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斗门法院,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,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。


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,且根据还款记录,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,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,结合双方确认“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”,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,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。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,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,因此,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,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
法条链接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

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
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

法官说法


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,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,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,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。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,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,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。


本案中,小刘父亲支付了案涉房产的首付款,小刘负责偿还每月按揭贷款,且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上加上小陈的名字,是为了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,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,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,即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,因此,小刘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,故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。


法官提醒


在现实生活中,刚参加工作的子女缺乏经济能力,一般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,而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,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。但是,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,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,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,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。法官提醒,为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,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。


同时,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,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、同居情况、购买房产的目的、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。因此,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,对于房产、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财产份额,以免日后产生纠纷。


【来源:斗门法院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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